旅客须知(国内段)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3-01 浏览次数:
定座:旅客乘坐国内航班,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航空公司售票处或其销售代理人预订座位。已定妥座位的旅客,应在承运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票。如未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票,所定座位即被取消。不定期客票须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
购票:中国旅客购票,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外国旅客、华侨、港、澳、台胞购票,须提供有效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旅行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座位再证实: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 72 小时以上,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飞机离站前两天中午 12 时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如旅客到达联程或回程地点的时间离航班飞机离站时间不超过 72 小时,则不需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客票: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国际和国内联程客票,其国内联程段的乘机联可在国内联程航段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机日期和航班。客票有效期:国内运输客票的有效期为一年。定期客票自旅客开始旅行之日起计算,不定期客票自填开客票之次日零时起算。
儿童票:已满两周岁未满 12 周岁的儿童按成人全票价的 50% 购票。未满两周岁的婴儿按成人全票价的 10% 购票,不单独占一座位。每一成人旅客只能有一个婴儿享受这种票价。客票价:客票价系指旅客由出发地点机场至达到地点机场的航空运输票价,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
退票:旅客 ( 团体旅客另行规定 ) 自愿退票,除凭有效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 一 ) 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24 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需支付客票价 10% 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需支付客票价 20% 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
( 二 ) 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上述规定办理。
( 三 ) 持婴儿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 四 ) 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定期客票的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
误机: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旅客的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未能乘机。旅客误机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 ) 旅客如发生误机,应到乘机机场或原购票地点办理改承航班或办理退票手续。
( 二 ) 旅客误机后,如要求改乘后续航班,在后续航班有空余座位的情况下,承运人应积极予以安排,不收误机费。
( 三 ) 旅客误机后,如要求退票,承运人收取规定的误机费。
健康:患有重病的旅客购票,须持有医疗单位出具的适于乘机的证明,并事先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方可购票乘机。随身携带物品:每位旅客以 5 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 20X40X 55 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免费行李额: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 ( 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 ) :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 40 公斤,公务舱旅客为 30 公斤,经济舱旅客为 20 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同行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可合并计算。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不准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旅客不得在交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内夹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他危险物品。旅客乘坐飞机不得携带武器、利器和凶器。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加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运或随时终止运输。不准在交运行李内夹带的物品:旅客不得在交运的行李内夹带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行李赔偿: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 50 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 50 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行李声明价值: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 50 元时,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承运人应按旅客声明价值中超过上述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 5 ‰ 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声明价值最高额为人民币 8000 元。
安全检查:在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 ( 含交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 必须经过安全检查。航班延误时承运人的责任: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承运人赔偿责任:承运人对每名旅客身体伤害的最高赔偿限额,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客票遗失: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挂失,并需提供足够的证明,在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承运人不负责。
旅客保险: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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